6月時苗栗有宮廟收到公文,內容是根據協定,軍方在戰爭前,會預先把彈藥運到宮廟空地以利部隊補充使用。

6月時苗栗有宮廟收到公文,內容是根據協定,軍方在戰爭前,會預先把彈藥運到宮廟空地以利部隊補充使用。 消息一出,引發民眾、政論節目討論,然實際上演習時並無實質放彈藥。 隨後更有傳言稱放彈藥在宮廟是違反國際法,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。 查小喵請專家為大家說明: 戰爭罪如何認定?放彈藥在宮廟違反國際法? 戰爭罪的認定先要有違反人道法的主觀意圖。 意即要先確認國軍是否有刻意挑選民間設施放置彈藥,以引誘敵軍攻擊;但兩者因果關係難以確認。 戰爭罪認定要有實際發生犯罪結果。 戰爭犯罪的究責,屬於結果犯,要有犯罪結果的發生,並具有主觀犯意才能認定。 武裝衝突法規範攻擊方,防守方非規範對象。 究責時檢視是主動攻擊方,而非被動守備的國軍,防守方選擇將彈藥儲存在哪一處,並非武裝衝突法規範的對象,不會違反國際法。 看完整文章了解更多: https://bit.ly/3WKkh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