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要跟你斷絕親子關係!」

「我要跟你斷絕親子關係!」 八點檔連續劇時常會有這樣的劇情:豪門子女不想接受父母安排的家族聯姻,為了追求自由戀愛,憤而離家出走,讓氣急敗壞的父母說出:「我們家沒有你這個兒子/女兒!」 過去也發生過,有人「登報」公開聲明,即日起與 XXX 斷絕親子關係。 這樣的行為,是法律上容許的嗎?法律有沒有斷絕親子關係的規定呢? 🩸 血親不是你說斷就斷 只要是相同祖先的「自然血親」,民法上並沒有終結彼此的親屬關係的規定。這句話的意思是,原則上,法律沒有「斷絕親子關係」的空間。 但有 2 種例外情形! 🔎第一種例外:終止收養子女 子女如果依照《民法》第 1072 條規定出養給其他人收養,這時候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會因此而停止,一切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會移轉到養父母身上,這時候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在法律上叫做「擬制血親」,雖然不是自然血親,但透過法律的規定,讓他們的地位跟親生子女一樣。 要注意的是,這裡影響的是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,不完全等於「斷絕親子關係」,意思是親生的父母子女不會因為收養,就中斷了雙方的血緣關係。 既然可以收養,那表示也可以「終止收養」,代表著養父母跟養子女的關係中斷。在終止收養後,也會終結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,並回歸自己的親生父母,以及回復原本的姓氏。 不過,要終止收養不是登報這麼簡單而已。如果雙方都是成年人,合意終止收養,就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;若有虐待、重大侮辱、遺棄等特殊情形,要透過法院判決宣告終止收養關係。 🔎第二種例外:婚生否認 如果發現小孩不是自己親生的、或小孩發現「生父」另有其人,可以透過「婚生否認」來達到「斷絕親子關係」的目的。 《民法》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,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孕的小孩,都會推定為婚生子女。但現實上會有一些特殊狀況,導致「小孩不是我親生的」的情形,這時候夫妻的一方,或是小孩本人,可以依照《民法》第 1063 條第 2、3 項規定,提起「婚生否認之訴」,來斷絕與這位「法律上的父親」的親屬關係。 要注意的是,婚生否認必須由法院來審理、認定,不能雙方自行協議或是私底下說說就算數;另外,真正的具有血緣的父親本人,也沒有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。 另外,婚生否認之訴有一定的時效,夫妻或子女在知道這件事之後的兩年內,必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。而子女如果是在未成年時,得知自己不是婚生子女,那麼則可以在成年後的兩年內,提起婚生否認之訴。 所以,排除上面這兩種情況,八點檔裡動不動就摔門怒吼:「我要斷絕親子關係!」,其實大多只是情感的表達、加深劇情張力;回歸法律效力層面,無論是豪門恩怨、認祖歸宗,還是親情反目,都不可能一句話就把血緣剪掉呦!